除草剂混用原则
编辑:农资 发布时间:2010/5/20 9:18:08 浏览次数:2016 信息分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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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理的混合用药,可以利用各除草剂的性质、作用、除草速度和防除效果的差异,取长补短,发挥除草剂之间的互补作用。
除草剂混用的原则
1.不影响药剂的化学性质
两种或两种以上除草剂混合后,各药剂间不发生化学反应,各种有效成份的化学性质不能发生变化。如一般有机磷类除草剂在碱性条件下容易发生碱性水解,因此不宜与碱性除草剂或碱性物质混用,或者只能现配现用。同样的原因,酸性除草剂一般也不能和碱性物质混用,许多含铜、锰、锌等金属离子的除草剂在酸性条件下往往形成可溶性金属盐类,容易引起药害或使除草剂失效。
2.不破坏药剂的物理性状
参与混合的除草剂原有的乳化、分散、湿润、悬浮等物理性状保持较好状态,不消失、不减退,还能有所增强。
3.毒性变小
混用后,毒性应有所降低,包括对人、家畜、鱼类、蜜蜂以及昆虫天敌和其它有益生物。土壤中的残留量也应低于单用药剂。
4.药效不减退
不同除草剂混用要达到提高药效的目的,触杀型极强的除草剂与内吸型除草剂混用,有时还会降低除草作用,如百草枯与草甘膦混用,如百草枯用量比例大,能迅速杀伤植物叶片,使其失去吸收能力,导致草甘膦不能被杂草叶片吸收,往往会降低杀草效果。
5.不发生药害
混用的除草剂有时会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易引起苗木药害的物质,这样的情况应尽量避免使用。除草剂混用前,首先要了解除草剂的理化性质,只有相互之间不产生拮抗作用,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。
6.因地制宜混用
除草剂混用要具有不同的防除作用方式和防除对象,而且使用的方法和时期要吻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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