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草剂混用原则

编辑:农资  发布时间:2010/5/20 9:18:08  浏览次数:2016  信息分类:农药网  

合理的混合用药,可以利用各除草剂的性质、作用、除草速度和防除效果的差异,取长补短,发挥除草剂之间的互补作用。

除草剂混用的原则

1.不影响药剂的化学性质

两种或两种以上除草剂混合后,各药剂间不发生化学反应,各种有效成份的化学性质不能发生变化。如一般有机磷类除草剂在碱性条件下容易发生碱性水解,因此不宜与碱性除草剂或碱性物质混用,或者只能现配现用。同样的原因,酸性除草剂一般也不能和碱性物质混用,许多含铜、锰、锌等金属离子的除草剂在酸性条件下往往形成可溶性金属盐类,容易引起药害或使除草剂失效。

2.不破坏药剂的物理性状

参与混合的除草剂原有的乳化、分散、湿润、悬浮等物理性状保持较好状态,不消失、不减退,还能有所增强。

3.毒性变小

混用后,毒性应有所降低,包括对人、家畜、鱼类、蜜蜂以及昆虫天敌和其它有益生物。土壤中的残留量也应低于单用药剂。

4.药效不减退

不同除草剂混用要达到提高药效的目的,触杀型极强的除草剂与内吸型除草剂混用,有时还会降低除草作用,如百草枯与草甘膦混用,如百草枯用量比例大,能迅速杀伤植物叶片,使其失去吸收能力,导致草甘膦不能被杂草叶片吸收,往往会降低杀草效果。

5.不发生药害

混用的除草剂有时会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易引起苗木药害的物质,这样的情况应尽量避免使用。除草剂混用前,首先要了解除草剂的理化性质,只有相互之间不产生拮抗作用,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。

6.因地制宜混用

除草剂混用要具有不同的防除作用方式和防除对象,而且使用的方法和时期要吻合。

您留言,我回电!帮您快速找到您想了解的产品!

提示:留言后企业会在24小时内与您联系!

  • *姓名:
  • *联系电话:
  • *留言内容:

温馨提醒:找产品,多留言,多咨询降低投资风险!为保障您的利益,建议先考察,再合作!
上一篇:农药助剂要慎用

下一篇:小麦剂、叶面肥尽量不与除草剂混用

版权所有 WWW.3456.TV-火爆农资招商网 Copy Right©2009-2024 豫公网安备 4101970200204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:豫B2-20100047
本站只起到信息平台作用,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,请双方谨慎交易,以确保您的权益
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欺骗性产品信息